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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网 发布时间:2023-05-08 15:35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杨凌示范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和消除灾害损失及影响,维护人民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交通运行中断,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作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标准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3.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造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并影响到周边省域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2)造成国省道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域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省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3.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2)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3)造成国省道大桥、中长隧道发生垮塌、火灾、爆炸等安全事件,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4)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一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5)危险货物(含剧毒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爆炸、泄漏,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道路环境污染、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区域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6)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市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7)其他需要由本省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3.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2)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3)造成国省道中桥、短隧道或者县道、乡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4)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5)危险货物(含剧毒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爆炸、泄漏,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道路环境污染、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区域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6)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7)其他需要由示范区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3.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2)造成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3)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一次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4)危险货物(含剧毒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爆炸、

泄漏,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道路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影响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5)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在县域内紧急安排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6)其他需要由杨陵区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杨凌示范区范围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由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委会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杨陵区政府属地管理,按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分级进行组织、指挥和处置。

(2)职责明确、科学规范。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全区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响应体系。

(3)以人为本、平战结合。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平时预防工作与战时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预防和预案准备,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1.6预案体系

(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示范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示范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为管委会专项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应对较大(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公布实施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示范区应急局备案。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主要涉及行业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制定并公布实施,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管委会备案,抄送示范区应急局。

(3)杨陵区政府按照《杨凌示范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报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企事业单位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区内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组织企事业单位层面应对可能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区内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组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设立杨凌示范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作为示范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指挥决策机构,下设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杨陵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2.1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2.1.1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示范区管委会有关副秘书长

杨陵区政府区长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示范区公安局副局长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由杨陵区政府,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示范区大数据局),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杨凌气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示范区管委会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决定启动和终止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启动;领导、组织、协调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杨陵区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和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管委会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审议批准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2.1.3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杨陵区政府:履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属地政府责任,做好杨陵区本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防治、救援、群众转移工作及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管理等工作;负责事后公路交通恢复通行、开展生活救助和其他善后工作;负责协调杨陵区人武部组织武警、驻区民兵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党工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及时组织和指导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

党工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加强相关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及通报工作,指导涉事部门和单位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所需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储备、调度等工作;负责组织杨凌供电公司做好所属电力设施抢修工作,保障应急抢险电力供应。

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协调解决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工作秩序和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组织避灾疏散;负责交通管制、处置交通事故、疏导交通,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财政资金用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地质灾害信息收集、分析;组织和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督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协调做好灾后恢复公路交通的用地保障。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对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

示范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城镇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负责收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组织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实时掌握突发事件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突发事件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公路抢通工作;组织公路应急运力;指导灾后公路交通恢复重建工作。

示范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城市供水等设施,保障供水等生命线正常运行;指导事发地做好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城区、农村供水设施抢修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示范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负责指挥、组织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求,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给予援助;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导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

示范区应急局:统筹指导示范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全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较大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受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牵头组织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提出全区受灾群众生活安置类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

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

杨凌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需求,组织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区域的气象监测预报,提供污染气体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组织开展公路交通气象灾害风险评价、雷击风险评估以及协助灾害成因界定工作。

2.2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主任由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示范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及时向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预警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协调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指挥杨陵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向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指导示范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2.3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

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在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在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分为综合保障、公路抢通、医疗救援、安全保卫、调查监测、新闻宣传、专家咨询七个应急工作小组。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可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

2.3.1综合保障小组

牵头单位: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杨陵区政府,党工委网信办(示范区大数据局),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商务局、财政局、民政局、应急局,杨凌气象局

职责: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气象预报、铁路运输、道路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受灾群众临时救助等善后处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我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以及统一协调指挥示范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2.3.2公路抢通小组

牵头单位: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

职责: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拟定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人员及物资运输、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3医疗救援小组

牵头单位:示范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单位:杨陵区政府,消防救援支队

职责: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负责做好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2.3.4安全保卫小组

责任单位:示范区公安局

成员单位:杨陵区政府

职 责:负责设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5调查监测小组

牵头单位: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局,杨凌气象局

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督,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3.6新闻宣传小组

牵头单位:党工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杨陵区政府,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根据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预警信息发布。

公路抢通小组、医疗救援小组、安全保卫小组、综合保障小组在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调查监测小组、新闻宣传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宣布解散。

2.3.7专家咨询小组

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业内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成因分析意见;对突发事件处置后,事发地公路能否恢复通行进行评估,向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

3 预防和监测预警

3.1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监测与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重点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接收和汇总工作,健全预测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完善预测预警及出行信息发布系统。针对各种可能对公路交通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转发或者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信息和提示信息。

3.1.1预警信息内容

(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道路结冰、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强地震(烈度≥Ⅶ)监测信息。地震震级、震中位置、发震时刻、预计影响范围、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

(3)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突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强度、预计持续时间、受影响公路名称与位置、受灾人口数量、疏散(转移)出发地、目的地、途径公路路线和运力需求。

(4)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洪水的等级、发生流域、发生时间、洪峰流量和当前位置、泄洪区位置、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与堤防决口和库区垮坝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出发地、目的地、途径路线和运力需求。

(5)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突发疾病的名称、发生地点、传播渠道、当前死亡和感染人数、预计受影响人数、需隔离、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该疾病对公路交通运输的特殊处理需求,紧急卫生和救援物资运输途径公路线路和公路、交通枢纽管理、运力需求。

(6)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泄漏事件的危险品类型、泄漏原因、扩散形式、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所在路段名称和位置、影响范围、影响人口数量和经济损失、预计清理恢复时间,应急救援车辆途径公路路线。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事件的原因、疏散(转移)人口数量、疏散(转移)时间、出发地、目的地、途径路线和运力需求。

(7)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影响信息。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人员伤亡、公路中断、阻塞以及造成公路设施直接损失情况,预计处理恢复时间。

(8)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度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运输物资的种类、数量、来源地和目的地、途径路线、运载条件、运输时间要求等。

(9)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公路损毁、中断阻塞的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预计恢复时间、已造成公路基础设施直接损失、已滞留和积压的车辆数量、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绕行路线等。重要客运枢纽车辆积压、旅客滞留的原因、发生时间、当前滞留人数和积压车辆数及其变化趋势、站内运力情况、应急运力储备与使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等。

(10)其他需要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1.2信息来源

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面向交通运输行业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主要信息来源包括管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通报的地质灾害、水文监测、地震灾害、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起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以及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可能诱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3.2预警分级

为便于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根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公路运输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紧急运输事件等对公路交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分别用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和蓝色预警(Ⅳ级)来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Ⅰ级、Ⅱ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示范区、杨陵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Ⅲ级和Ⅳ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

3.3预警启动程序

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Ⅲ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Ⅲ级预警启动文件,并分别向省应急厅、交通运输厅报告,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Ⅲ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应急工作组、杨陵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下发,并确认接收;

(4)根据情况需要,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此次Ⅲ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如需要,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发布;

(5)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查监测小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根据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要求调整预警报告频率;

(6)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公路抢通小组和综合保障小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准备。

Ⅳ级预警启动程序由杨陵区参考Ⅲ级预警启动程序,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编制。示范区、杨陵区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4预警终止程序

Ⅲ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况下,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1)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Ⅲ级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或撤销时,应向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Ⅲ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同意终止后,正式签发Ⅲ级预警终止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省应急厅、交通运输厅上报预警终止文件,各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如预警降级为Ⅳ级,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杨陵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由杨陵区启动预警;

(4)如预警直接撤销,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向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杨陵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发送预警终止文件;

Ⅳ级预警终止程序由杨陵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参考Ⅲ级预警终止程序,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编制。

3.5应急物资征用

Ⅲ级预警启动后,公路抢通小组和综合保障小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在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征用通知下发后24小时内,杨陵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签署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单位,征调的相关公路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Ⅳ级预警启动后的应急物资征用程序由杨陵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参考Ⅲ级预警应急物资征用程序,自行编制。

3.6预防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公路交通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公路交通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7)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和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本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示范区管委会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首报可以采取电话报告形式,后续书面报告要在1小时内报送。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4.1.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4.2分级响应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

4.2.1先期处置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杨陵区政府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控制事发现场及事件态势的措施,严防次生、衍生危险发生。

4.2.2Ⅰ级、Ⅱ级响应

当区内发生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Ⅰ级响应。示范区、杨陵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当区内发生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示范区、杨陵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事件相关处置工作。

4.2.3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省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发生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杨陵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现场应急处置

4.3.1总体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武警做好公路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受灾群众转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理,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2)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4.3.2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态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各公路交通应急工作小组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现场工作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应急人员及现场群众的安全防护;

(2)进行现场调查、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3)对受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确定绕行线路,确保公路运输畅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4)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应急运力进行抢运,必要时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5)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清理现场。

4.4信息发布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新闻媒体根据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发布的信息进行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5应急响应终止

4.5.1终止条件

(1)险情排除,公路交通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等危险隐患已排除)已经结束;

(3)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

(4)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妥善安置。

4.5.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由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1.1征用物资的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被征用物资投入使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

(2)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5.2社会救助

对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杨陵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5.3调查与评估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示范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协助调查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提供相关记录。

调查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事件结论;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及改进的建议;应急预案效果评估情况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必要的附件。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示范区、杨陵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畅通相关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确保在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6.2物资装备保障

杨陵区政府负责做好公路、桥梁、隧道抢修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要明确物资储备的部门,制定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并将物资储备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建立社会应急物资储备机构,采取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法,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等;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6.3应急队伍保障

杨陵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有一定规模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与其签订车辆调用协议,并确定从事应急运输的人员,组建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及驻区武警官兵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示范区、杨陵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4经费保障

示范区财政局、杨陵区政府要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在现有的资金中统筹安排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所需经费。

7 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示范区、杨陵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应急宣传及人员培训工作,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值班电话和部门,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组织公路交通有关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原则上,公路交通有关工作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实施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7.2修订与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不断完善,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及杨陵区政府要结合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根据应急工作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7.3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解释,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印发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的,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原则上每3年进行修订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杨陵区政府要参照本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7.4监督检查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5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公民参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