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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考勤请销假和加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考勤管理,规范请休假程序,经12月30日党校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研究通过《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考勤请销假和加班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请全体干部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

2020年12月31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考勤、请销假和加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考勤管理,规范请休假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校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益岗位职工)。

第三条 党校工作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完成工作任务为目标。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是党校考勤的主管部门,办公室负责人是考勤管理的实施者,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出勤纪律负有监管责任。办公室须建立党校工作人员的考勤档案,将其作为应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党校执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的作息时间,工作时间为上午8:30分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8:00时,(每年7月1日—8月31日下午工作时间调整为15时至18时);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休息,国家规定的全民法定节日放假,具体放假时间以有关通知为准。

第六条 考勤实行影像(或指纹)签到制度,特殊情况未签到的情况说明,采用纸质备注。在停电或影像(或指纹)签到设备出现故障后,改为纸质签到。办公室负责人分月度和年度对所有同志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公示,次月2日和次年5日在公示栏公示(必要时,每周例会通报出勤情况),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存档,个人出勤情况纳入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每天上午上班、下午下班须分别按时签到。

7.1工作人员在工作日规定的工作时间后签到视为迟到;未请假,工作时间终了前下班视为早退;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离党校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视为脱岗;工作时间无故不签到、未经准假离开党校3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每日旷工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按1天计算。

7.2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纳入工作人员月度、年度考核。迟到一次扣0.1分,早退一次扣0.1分,脱岗一次扣0.3分,旷工一次扣5分。

如有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1次者,由部门负责人对其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如有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合计5次者或旷工一次者,由分管副校长对其本人进行批评教育;一年迟到、早退、脱岗三项累计超过15次及以上者或旷工2次及以上者,不能参加年终各类先进的评选,在岗位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第八条 在采用纸质签到时,严禁代签,经查实为代签的视为旷工,代签一次,对双方当事人各记旷工半天。

第九条 原则上应先签到后再外出办公,确因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工作安排,早晨先在管委会或杨凌区域内非党校所在地办公事,不能按时到党校签到的,应事前向办公室负责人通过微信或电话形式报备,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外出人员登记,以便备查;超过4小时的,当事人返回党校后在部门负责人处及时补签《因公外出报告单》,并报办公室负责人,不计入迟到,否则作缺勤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派出学习、培训等,必须提前办理《因公外出报告单》,并于外出前在办公室负责人处备案,按出勤计算,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因公外出报告单》审批及权限。工作人员因公务外出离开党校的,应办理《因公外出报告单》审批。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外出1天(含)及以内的,个人填报《因公外出报告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备查;部门负责人因公外出1天(含),其他人员外出2天(含),个人填报《因公外出报告单》,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备查;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外出4小时以上、部门负责人因公外出2天(含)及以上、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外出2天以上,个人填报《因公外出报告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校长审签,常务副校长批准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备查;校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外出报告按照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权限办理。所有工作人员的《因公外出报告单》经批准后,在因公外出前交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考勤依据予以备案(特殊情况可通过微信或电话形式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备)。因公外出人员经批准方可离开党校外出,否则,视为旷工。确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因公外出报告单》的,先微信或电话报备,回校后2日内应按程序在部门负责人处补办《因公外出报告单》,并注明原因,报办公室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在办公室负责人处办理。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享有休假权。正常休假按照“提前计划、统筹协调、归口管理、逐级审批”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或请病假、事假等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应遵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请(休)假批准权限:校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按照《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休假审批制度的通知》(杨办发〔2013〕34号)或党工委管委会新规定执行。党校其他工作人员请假2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分管副校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审核同意后,由常务副校长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由常务副校长明确意见后,报示范区分管领导审批(或校长授权常务副校长批准);校办公室负责人应当月及时将党校工作人员的《请(休)假审批表》按规定及时提报示范区组织部或人社局备案。年休假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杨办发〔2013〕3号)执行。

第十五条 请(休)假程序:请(休)假个人填写《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按照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常务副校长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者,由本人提前5天申请,以便调整安排工作。对事假应从严掌握,确有特殊情况的,方可准假。

第十六条 党校所有工作人员请(休)假在履行请假手续后,休假前须将《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交办公室负责人备案;请(休)假期满上班后2天内,应在办公室负责人处报告销假,逾期不销假者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天数应从年休假中扣除。

1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当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7.2若在当年年休假后,请病假、事假累计天数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急病、急事不能亲自到单位请假者,须用微信或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按请假审批程序先用现代信息工具办理请假手续,并当日及时报告办公室负责人。返校后2日内办理纸质《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补假手续;工作人员休病假或事假已满,尚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逾期天数视为旷工。工作人员休病假或事假已满上班时,应在上班后2天销假(病假可延至7天内)。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逾期不销假者视为旷工。

第十九条 病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医单据或病休证明,不能出具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事假(除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法定假日外)一天扣0.5分;病假有医院诊断证明不扣分,无证明2天以内不扣分,2天以上视同事假。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前,应对未完成的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校长。请休假期间,应保证通讯畅通,因工作需要要求提前返回的,必须及时返回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未经准假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第四章 加班管理

第二十二条 节假日加班原则予以严格控制,学校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由学校统一安排。凡因培训、业务、农高会或特殊紧急工作需要,若因部门承办的涉及全校的重大工作确需加班,部门提报,分管副校长审核,学校决定是否加班,若加班,由学校发通知统一安排加班;涉及全校部署安排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发通知统一安排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涉及加班的工作人员应服从学校安排。工作人员的加班时间可与其个人事假相抵;无事假的,加班时间可适当调休。调休时间由办公室统筹在下一月提出《党校加班换休安排表》安排意见表(包括抵消的事假天数),经分管副校长审核,常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个人未完成业务的加班。凡因个人工作日内未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周末加班的,由个人自行安排,不抵消个人事假请假天数。

第五章 休假期间的待遇

按照国家或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天数应从年休假中扣除,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事假天数待遇如下:

25.1基本工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2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5.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25.3其他: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发放年终奖金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不发放年终奖。

第二十六条 病假待遇

26.1基本工资

26.1.1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26.1.2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26.1.3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6.2 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26.3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发放年终奖的50%;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不发放年终奖。

第二十七条 其他休假待遇:法定节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产假人员,在休假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旷工待遇:

28.1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28.2 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无故旷工1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超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副校长谈话教育;对于无故旷工2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超假5天以内的,由常务副校长谈话教育;对于无故旷工3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超假10天以内的,由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谈话教育,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年终考核时应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超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严格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关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工伤休假期间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考勤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若在考勤中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或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示范区相关制度相违背的按照上位法规制度执行;本办法中有关休假规定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以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0年12月30日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