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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杨校发[2020]21号

各科室: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党校2020年11月11日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

2020年11月12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采购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以下简称“党校”)采购决策和管理工作,规范采购流程,强化采购监督,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采购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及示范区每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党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校及各部门的所有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本细则是指党校在年度采购预算内(或预算外)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行为的管理细则。

2.1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预算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X≧400万元的公开招标和X<400万元的符合示范区每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用于教学办公和服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施工、安装、装修、修缮(含拆除)等建设工程。

2.2本细则所称“货物”一是指在预算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X≧200万元的公开招标和符合示范区每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的,且单项合同估算价X<200万元的货物采购;二是指在预算内单项合同估算价X≧200万元的公开招标以及符合示范区每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的并用于办公和服务设备、设施等货物的单项合同采购预算X<200万元的货物采购。

2.3本细则所称“服务”是一是指预算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X≧100万元的公开招标和符合示范区每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的,且单项合同估算价X<100万元的服务采购;二是指在预算内单项合同估算价X≧200万元的公开招标以及符合示范区每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的,单项合同采购预算金额X<200万元的服务采购。

第三条 采购须坚持“先有预算,再进行采购”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坚持“精准定位,功能完备,质优适价”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采购最高限价由党校采购小组先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现行计价规则编制,再报示范区审计局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单位审核后作为最高限价的建议价;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最高限价由采购小组进行市场调研询价,提出最高限价建议价报党校相关会议审定。

第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小组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或供应商认为采购小组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本条所称相关人员,包括党校自主采购中成立的采购评审小组和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党校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采管委),采管委是党校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党校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采管委由常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副校长、办公室和后勤科负责人组成。采管委下设采管委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校办公室,采管委办公室主任由校办公室负责人兼任,成员有后勤科负责人和办公室综合主管(财务)。

党校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是由分管后勤的副校长任组长,办公室负责人和后勤科负责人及办公室综合主管(财务)为成员,采购小组是党校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执行实施机构。主要负责各类采购工作会议决策前的准备、组织实施和全程业务办理;负责初审和提报拟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各项工程最高限价的建议价,各种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清单市场询价并提出最高限价建议价;负责办理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准备;负责组织实施自行采购和自主采购。组长围绕目标任务,按照流程,统筹全面安排,深入一线抓落实。办公室负责人按照组长安排统筹组织具体实施,办公室负责人为各部门采购计划接收人、询价组织实施人,协助组长负责采购全过程业务的实施。

第七条 采管委职责

7.1 负责党校采购管理、改革和监督工作;

7.2 拟定党校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3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决定不同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方式;

7.4 审定党校采购计划、采购方案、采购文件;

7.5 管理党校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

7.6 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质疑事项;

7.7 办理其他采购管理事项。

第八条 采管委办公室职责

8.1 负责按照国家、示范区有关采购的政策规定,及时修订党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8.2 负责收集和初审各部门采购计划申请单,向采管委提报企业采购计划、采购方案、采购文件;

8.3 负责采管委会议的通知、组织、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的起草等;

8.4 负责提报和审批拟发布的内部采购信息、成交信息;

8.5 负责提报采购活动中的投诉、质疑事项的解决意见或方案;

8.6 负责采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采购对象需求部门,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履行职责,具体职责为:

9.1 负责向采购小组提报已填报审批的采购计划申请单和初步询价;

9.2 参与提报采购活动中的投诉、质疑事项的解决;

9.3 协助落实采购合同的审批、货物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内采购和预算外采购的基本流程

第十条 所谓党校预算是指根据党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

在示范区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将党校下年度按照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确定的收入和支出预算明细编入的称为预算内,未编入的称为预算外。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是党校总预算的一部分,是党校年度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预算,采购预算是采购工作有效开展的必要前提。有预算,才能实施采购工作,否则,不能开展采购工作。

每年第四季度在党校的统一安排下,各部门要根据下年度事业发展目标需要,编制详细精准的年度采购预算,包括:工程项目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和资金来源;物资或服务采购清单、采购预算和资金来源。采购预算经校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编入党校年度总预算之中,提报示范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预算内集中采购的基本程序:采购人依据年初示范区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采购预算清单---采购人填写《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示范区每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进行采购。

若采购人更改、调整年初示范区财政已批准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品名、数量时,采购人必须填写《杨凌示范区政府采购预算事项调整表》报示范区财政部门批准,再按照示范区集中采购的基本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不在年度预算内而急需的或特殊情况下的采购为预算外采购。预算外采购时,先按照采购需求向示范区领导提报本年度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申请计划(或签呈),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向示范区财政部门提报预算资金申请(附:领导批示的资金申请),同时填写《杨凌示范区政府采购预算事项调整表》,待示范区财政部门批准并落实资金后,再按照预算内集中采购的基本程序予以办理。

第四章 三会决策权限与采管委的职能

第十四条 三会决策权限:三会是指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三会对项目定位、投资规模、投资计划和是否实施本次采购进行决策。其中: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定≧10万元的低值易耗品等货物采购、≧30万元的服务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3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等;校务会会议研究审定1万元≦X<10万元的低值易耗品等货物采购、10万元≦X<30万元服务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万元≦X<3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等;专项工作会议研究决定<1万元的低值易耗品的货物采购、<10万元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等。

第十五条 采管委决策职能:采管委会议落实本细则第七条职责,重点负责对三会已决定实施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清单、采购招标方式、采购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最高限价进行审定。

第五章 采购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当事人是指在自行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是指党校,具体由采购小组或后勤科办理)、投标人(或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七条 采购人依照本细则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党校与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投标人(或供应商)是指向党校提供工程施工、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人(或供应商)参加党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8.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18.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8.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18.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8.5 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18.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党校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参与竞争。

19.1 投标人(或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19.2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章 采购标准、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必须实施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数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及办理审批的流程:

20.1 工程类项目:在预算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的建设工程类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且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且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方式,其采购组织形式由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其办理审批的流程如下:采购小组依据年初示范区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采购预算清单---填写《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再经财政部门审批---将已审批的《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拟采购建设工程经审计局审计的最高限价单和质量标准、投标人(供应商)资格要求、施工合同等;拟采购与工程有关货物或服务的技术参数要求(必要时需专家审定)、质量标准、投标人(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合同或经采购人自行组织审定的最高限价等能实现目标功能的相关要求,一并交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返回后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须先经采管委会议通过)---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流程办理。

20.2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预算内,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方式,其采购组织形式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其办理审批的流程如下:采购小组依据年初示范区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采购预算清单---填写《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再经财政部门审批---将已审批的《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技术参数要求(必要时需专家审定)、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合同、经采购人自行组织审定的最高限价等能够实现目标功能的相关要求,一并交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返回后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须先经采管委会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流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预算数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及办理审批流程:

21.1 本条拟采购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需求清单必须在示范区每年度下发的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通知》中目录之内。

21.2 工程类项目:在预算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X)50万元≦X<400万元的建设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之一,其采购组织形式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其办理审批的流程如下:采购小组依据年初示范区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采购预算清单---填写《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再经财政部门审批---将已审批的《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拟采购建设工程经审计局审计的最高限价单、质量标准要求、投标人(供应商)资格要求、施工合同等,一并交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返回后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须先经采管委会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流程办理招标事宜。

21.3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预算内,采购预算金额(X)30万元≦X<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或与工程建设有关,且单项合同估算价(X)30万元≦X<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之一,其采购组织形式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其办理审批的流程如下:采购小组依据年初示范区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采购预算清单---填写《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时)---再经财政部门审批---将已审批的《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技术参数要求(或有专家审定)、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合同、经采购人自行组织审定的最高限价等能够实现目标功能的相关要求,一并交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返回后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须先经采管委会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流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党校自行采购项目的预算数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及办理审批的流程:

22.1 本条拟采购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需求清单必须在示范区每年度下发的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通知》中目录之内。

22.2 工程类项目:在预算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X)20万元≦X<50万元的建设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之一,其采购组织形式由党校自主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其办理审批的流程如下:采购小组依据年初示范区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采购预算清单---采购人填写《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经财政部门审批---依据审批的《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拟采购建设工程经审计局审计的最高限价单、质量标准要求(或有专家审定)、投标人(供应商)资格要求、施工合同等能够实现目标功能的相关要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将以上材料一并交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须先经采管委会议通过)---采购小组必须将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按照党校自主采购方式和自主采购程序采购(或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自有招标平台按照招标流程办理)。

22.3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预算内,采购预算金额(X)10万元≦X<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之一,其采购组织形式由党校自主采购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其办理审批流程如下:采购人依据年初示范区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采购预算清单---填写《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经财政部门审批---依据审批的《杨凌示范区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技术参数要求(或有专家审定)、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合同、经采购人自行组织审定的最高限价等能够实现目标功能的相关要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将以上材料一并交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须先经采管委会议通过)---采购小组必须将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和主要网站发布,同时按照党校自主采购方式和自主采购程序采购(或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自有招标平台按照招标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党校自主采购项目的预算数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及办理审批流程:

23.1 本条拟采购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不受政府年初采购预算和采购目录的限制,但必须在党校年度经费预算内,用预算内经费(或收入)支付。

23.2 采购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X<20万元的建设工程类项目和预算金额X<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方式以询价采购方式为主,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还可选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采购组织形式由党校职能部门按照党校自主采购方式和自主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23.3 采购计划的审批流程

23.3.1 办公用品采购计划的审批:办公室综合主管依据各部门年初需求,汇总提报本年度拟采购货物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初步询价等,填写《党校采购计划申请表》---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后勤科副校长审核(审核依据库存及功能,是否需要购买)---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依据预算资金审核是否能够购买)---交采购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23.3.2 除办公用品以外的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采购部门负责人依据需求,提报拟采购工程、货物(包括质量要求或品牌、型号、规格等技术参数及功能需要)或服务的内容、初步询价,填写《党校采购计划申请表》---经办公室综合主管(依据党校本年度经费预算审核是否有资金)---后勤科负责人(依据党校库存及配备审核是否需要购买)---分管后勤科副校长审核(审核依据库存及功能,是否需要购买)---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依据预算资金等审核是否能够购买)审签---交采购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23.4 采购小组依据已批准的各部门《党校采购计划申请表》汇总采购清单,明确预算资金来源,编制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合同、经采购小组自行组织审定的最高限价等)、采购方式等---同时填写《党校自行/自主采购项目采购方案》---提交相关会议审定,经¨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采管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同时召开会议,不同会议,纪要记录)---采购小组依据会议确定的采购内容、金额、采购方式按照自主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23.5 结合实际,党校办公用品、餐厅食材和公寓消耗品等原则上由采购小组每年按照基本固定需求货物询价采购一次供应商,年内所需货物由各项目采购人员(两人及以上)每次询价,按照“质优、适价、及时”的原则从采购的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如党校采购的供应商未履行“质优适价及时”的原则,采购小组可随时进行重新采购。

第七章 自主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党校自行采购采用以下方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24.1公开招标;

24.2 邀请招标;

24.3 竞争性谈判采购;

24.4 竞争性磋商采购;

24.5 单一来源采购;

24.6 询价采购。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十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26.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6.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组建的竞争性谈判评审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性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27.1 采购需求明确,供应商资源充足,可实现充分竞争的;

27.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7.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27.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组建竞争性磋商评审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讨论对话、谈判磋商,最终完善、确定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评审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

28.1 购买服务项目;

28.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8.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8.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9.1 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技术复杂,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供应;

29.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29.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9.4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当年已进行招标的设备购置项目、工程货物等在相关条件无变化的情况下,确需增加数量的;

29.5 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第三十条 询价采购,是指组建询价评审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八章 自主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 采购小组在实施采购前,应结合采购项目需求,编制采购方案(附件1)、采购文件等,并经相关机构会议审定,经采管会会议决定通过后,组织实施。

31.1 采购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最高限价、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要求、合同付款方式、评审办法、评审小组和监督小组人员构成及其他必要事项。

31.2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或邀请书;供应商资格要求和证明材料等;工期、质量及技术要求、保证金、最高限价、评审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

第三十二条 采购文件要求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及资料费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估算金额2%,最高不得高于80万元。资料费原则上每标段不得高于600元。

32.1 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和资料费统一由党校办公室综合主管(会计)收取至党校账户。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或转账方式交纳的,必须从基本账户支付。采购小组事前向办公室综合主管(会计)递交书面交纳投标保证金和资料费单位名单。

32.2 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三十三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X≧10万元的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监督小组的组建及职责。采购评审小组和监督小组是党校各项目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

33.1 由具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时,党校派采购小组组长担任采购评审小组代表(或由其委派一名采购小组代表)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具有资质的开标平台进行评标。

33.2 由党校自主采购时,由分管后勤科的副校长负责成立采购评审小组和监督小组。

33.2.1 采购评审小组成员3人或5人,原则上组长由分管后勤科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或后勤科负责人和中级及以上或从事该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本专业人员组成(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X<25万元时,评审小组为3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5万元≦X<50万元时,评审小组为5人)。当评审小组为3人时,评审专业人员占1/3;当评审小组为5人时,评审专业人员占2/3,党校中级及以上或从事该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本专业人员可以作为评审专业人员,若需外聘人员,则外聘专业人员从行业中选聘。

33.2.2 评审小组职责:审查参加党校自主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确定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或询价采购;负责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

33.2.3 监督小组原则上由分管教务科研科副校长和办公室综合主管(财务)组成,副校长任组长。主要负责监督自主采购活动是否执行本细则采购程序和所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并签署相关意见。

第三十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X<10万元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由分管后勤科副校长任采购评审小组组长和办公室、后勤科负责人组成3人采购评审小组,由办公室综合主管(会计)监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采购信息发布:

35.1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应通过社会媒体发布公告征集潜在供应商,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5.2 党校实施的自主采购,在党校网站发布公告或在党校公示栏张贴公告征集供应商。党校人员均具有推荐供应商权利,推荐供应商必须符合其资格要求。

35.3 对第二十二条所规定标准的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或党校必须将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第三十六条 评审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36.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6.1.1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36.1.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最终报价相同并列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36.2 综合评分法,是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6.2.1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36.2.2 评审时,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36.2.3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和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36.2.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36.2.5 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6.2.6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并列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相关程序的组织实施。

37.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7.2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至开标,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38.1 成立谈判评审小组。

38.2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8.3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评审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38.4 谈判。谈判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8.5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评审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8.6 发布成交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采购公告相应发布的媒介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39.1 成立磋商评审小组。

39.2 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9.3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评审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39.4 磋商。磋商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不超过三轮。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将实质性变动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评审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9.5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评审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9.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9.7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9.8 磋商评审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9.9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评审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评审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评审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评审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9.10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9.10.1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39.10.2 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9.10.3 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39.10.4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39.10.5 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39.11 确定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代表从磋商小组推荐的3家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一家成交人,并签字确认。

39.12 发布成交公告。采购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公告相应发布的媒介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充分做好调研分析工作,以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最近一年内同类工程、货物或服务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实施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相应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就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41.1 采购人名称、标的名称和内容;

41.2 拟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41.3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1.4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41.5 公示期限。

任何个人、部门或潜在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有异议的,由采购人组织专家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补充论证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个人、部门或潜在供应商。

第四十二条 询价采购自询价函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报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函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42.1 成立询价评审小组。

42.2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评审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42.3 询价。询价评审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2.4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2.5 发布成交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公告相应发布的媒介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终止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3.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

43.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3.3 因不可抗力或采购计划变动等,需终止采购的。

第四十四条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磋商、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评审小组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当地主流媒体或党校网站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细则规定,经采管委会议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5.1 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

45.2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45.3 按采购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的;

45.4 被查实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中标、成交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限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人应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第九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七条 采购小组(具体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应及时做好采购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47.1 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及其审批资料;

47.2 答疑记录(可有);

47.3 采购文件发出记录表、采购会议签到表、资格审查结果表、报价记录表、评标记录、评审报告等相关文件;

47.4 供应商响应文件;

47.5 成交通知书、合同;

47.6 其它应该保存的资料。

第十章 质疑投诉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党校自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需经采购小组组长审批,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对于党校自主采购的项目,可以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党校采管委投诉。党校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对于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的主管方投诉。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党校采管委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凡是违反本采购规定的,对其按党校相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给党校采购造成不良影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党校采购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评审小组、监督小组成员在评审或监督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党校相关处罚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小组中专业人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党校采购评审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督小组(或监督人)应当加强党校采购活动的监督,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校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2日起实施,试行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