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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议事规则》《公文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加强党校工作的有效管理,促进党校工作顺利发展,经9月22日班子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行政学院)议事规则》(暂行)、《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行政学院)公文管理办法》、《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行政学院)印章管理办法》、《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行政学院)合同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全体干部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单位各项工作有序发展。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

2020年9月25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行政学院)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行政学院)(以下统称“党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党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校目标。党校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校姓党,突显特色”的教育目标,既要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又要发挥杨凌农业科技“政产学研用”和“杨凌农科”品牌优势,整合杨凌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国际合作、管理模式等资源,培养现代农业高水平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队伍为特色目标,为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三条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方式;坚持“三重一大”事项由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坚持民主原则。与会成员深入思考,积极发言,正确行使参与权、发言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决策失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坚持依纪依法依规决策的原则。议题的决策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规党纪和国家法规;坚持分工负责,担当履职原则;严守保密纪律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一)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中央、省委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等事项。

(二)研究决定本校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思想建设、群众热点问题和专项整治工作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校发展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和改革方案,审定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工作要点、业务开发方案、创新课程方案、师资智库建设方案、年终工作总结等。

(四)研究审定以党校名义制定和发布的决定、规定、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等;

(五)研究审定本校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或调整,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人事问题和考核工作。包括科级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励和处分等;讨论需报请示范区组织部、人社局审批的干部、人事事项;对一般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晋职、晋级、调配、调动、退休、奖励和处分等作出决定;研究决定干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奖惩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校年度财务收支管理、经费预决算、重要经济合同、项目建设招标和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审定≧10万元的低值易耗品等物质采购、≧30万元设备材料和外包服务采购、≧30万元的项目建设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事项;决定≧10万元固定资产报废事项;决定预算内单笔≧10万元和预算外≧5万元的资金支付。

(八)研究决定党校向上级提出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及学校对外单位的重大经济、服务事项的函告;(九)听取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党校重要会议精神汇报,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十)听取和研究本校党支部、团支部等工作汇报,研究党支部有关申请事项。

(十一)研究确定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听取校班子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的说明。

(十二)研究其他必须由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一)全面落实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事项,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人、完成时间和实现效果。

(二)研究决定党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重要工作。

(三)研究、解决在教育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研究、提报学校培训业务创新、教学创新、课程创新、师资智库建设、服务创新和学校建设等方案。

(五)研究决定以党校名义下发的业务工作机制、流程和制度等管理文件。

(六)研究提报本校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经济合同、项目建设招标和物资采购方案;审定1万元≦X<10万元的低值易耗品等物质采购、10万元≦X30万元设备材料和外包服务采购、10万元≦X<30万元的项目建设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事项;决定<10万元固定资产报废事项。

(七)研究讨论决定日常重要工作事项以及其他须经校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专项工作会议研究的事项。

(一)按照领导班子分工,全面落实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事项,研究贯彻落实专项工作意见,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人、完成时间和实现效果。

(二)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研究落实推进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重要工作的责任人、方法措施和完成时限。

(三)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研究、提报学校培训业务创新、教学创新、课程创新、师资智库建设、服务创新和学校建设方案等。

(五)研究提报学校的工作机制、流程和制度草案;研究落实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国家政策和学校的工作机制、流程、制度。

(六)研究决定<1万元的低值易耗品的物质采购、<10万元的设备材料、外包服务、项目建设的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等。

第三章 会议时间、召集主持人、参会人员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校领导班子会议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召集主持。原则每两周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为校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收集提报议题、通知会议、列席会议并做会议记录,列席人员不得随意替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

第九条 校务会议是按照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事项,研究落实工作推进和具体事项决策,由常务副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主持。原则每周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为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收集提报议题、通知会议,综合秘书做会议记录。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扩大相关干部或合作方负责人参会。

第十条 专项工作会议是按照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研究分管领域工作落实、工作创新、具体事项决策和相关建议。由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召集主持。原则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为分管科室干部职工或合作方负责人,办公室综合秘书收集议题、通知会议并记录。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扩大到其他相关干部。

第十一条校领导班子应当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应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会上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就整改落实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

第四章 会议决策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校领导班子会议原则上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提出,或由副校长提出经办公室提报常务副校长确定。校务会议由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提出或由各科室提出并由分管副校长审核,办公室提报常务副校长确定;专项工作会议由科室提出并由分管副校长确定。

(二)会议准备。校领导班子会议和校务会议议题等相关材料由各分管副校长组织相关科室准备,于会议召开前3日汇总至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将会议通知草稿和会议议题材料报常务副校长确定。

提交校领导班子会议和校务会议的议题,分管副校长和主办科室负责人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涉及多个科室的重要议题,应由分管副校长协调有关科室,征求对议题提出明确意见,会上一般不再征求科室意见。对重要议题会前要由常务副校长与副校长认真调研、充分沟通、酝酿论证,形成初步一致意见。

(三)提前通知。经审批后的校领导班子会议和校务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办公室会前1-2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干部问题须提前1个工作日另文送达。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电话等形式通知。专项工作会议由科室起草会议通知,经分管领导审定,办公室通知会议。

(四)充分讨论。校领导班子会议和校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分管副校长或科室负责人汇报议题和相关材料,汇报人要围绕议题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需要审议问题进行汇报,发言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言简意赅,一般不超过10分钟,发言人一般不超过 5 分钟。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作末位表态,综合各方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因故未到会成员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专项工作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与会人员依法依规充分发表意见。

(五)会议表决。校领导班子会议和校务会议对议题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口头、举手和书面表决形式,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如遇重大分歧,暂缓作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再议。专项工作会议主持人结合与会人员意见决策部署安排,推动落实。

(六)作出决策。校领导班子会议和校务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纪要。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决策事项须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一会一纪,并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的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议题讨论、表决原始情况和最后决定意见,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人、工作时限和实施监督的办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第三日下发和存档。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外,还须报党工委分管领导。

(八)会议纪要的审签。校领导班子会议和校务会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后,常务副校长签发;专项工作会议由责任科室起草会议纪要,综合秘书初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九)执行决议。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决定事项,由会议指定的校领导班子成员或责任科室负责组织落实,校监督组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并向常务副校长每月汇报2次。校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教职员工要严格执行会议决定事项,任何人和任何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决定,中止决定执行。

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或无法完全执行的决定或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化的,可以提报相关材料,通过相关会议复议解决。

(十)工作反馈。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事项完成后,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及时向常务副校长报告。其他班子成员如有质询,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须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校领导班子会议和校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到会方能举行。校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后由办公室传达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四条 凡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事项涉及班子成员直系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与会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遇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重大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校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校领导班子任何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领导班子报告。

第五章 议事纪律要求和督查追责

第十六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校领导班子会议议事和表决。

第十七条经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研究作出的决定,校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复议建议。在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不得有与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责任科室要加强决定事项实施的计划性、系统性和执行力。由分管办公室的副校长、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组成监督组,由监督组每月15日、30日(遇星期六、星期天顺延至下周一)分别对各领导班子成员、各责任科室、各岗位承担的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会议要求时限开展工作的扣5分,已开展工作但未完成的扣3分,全面完成的不扣分,提前完成的奖励2分,扣分和奖分计入考核得分中与绩效工资挂钩,具体按照《党校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不执行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决定,或未能按决定和分工履职的各级干部职工,每年发生10次及以上者,参照《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对拒不执行会议决定或极不负责者,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呈报上级组织、人事科室,申请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上级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杨凌示范区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校过去制定的有关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行政学院)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校公文(包括电子文档、声像资料等)办理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是指党校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公文处理程序,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六条 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科室。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二章 发文管理

一、公文种类

第七条常用公文种类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等。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科室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二、 行文规则

第八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决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首先应征得越过机关的同意,上报的文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九条 请示类公文应一事一文,一般主送一个机关或单位。需报送其他机关或单位的,可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属单位。

第十条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一条 向上级行文,一般不写给领导个人。领导交办或领导指示上报的请示性公文,应附另页说明。除领导交办的工作外,应通过上级机关或单位的办公室转报。

第十二条 公文制作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承办人草拟、科室初审、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或常务副校长签发、办公室印发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发文归档文件发送后,由办公室备2份正本连同底稿和有用的清样稿归档,确保文稿安全、完整。

三、发文办理

第十四条发文处理。

一般包括拟稿、审稿、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

(一)草拟公文的责任科室

以党校名义上呈下达的一般性和重要综合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专业性文件由职能科室负责起草,送交办公室综合文秘作文字、技术性处理后再报审;特别重要的文件由分管副校长亲自草拟。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由常务副校长亲自或指定分管副校长牵头主办科室与有关科室协商拟稿。

(二)草拟公文的要求

1. 起草公文不得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尽量与原来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并加以说明。

2.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文字要精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标点符号要正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机关、公文编号、标题和发文时间。

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5.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6.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7.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的公文稿纸,文件字迹要清楚,文面应保持整洁,凡是文面凌乱不清的,要重新清稿。

(三)公文审核

承办人草拟文稿完成后,应由文件起草科室负责人初审,提报分管副校长审核。

1、审核的重点:

(1)是否需要行文。

(2)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与本单位发过的公文是否衔接。

(3)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处理程序是否完备,行文关系、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5)文字叙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2.审核时如发现不妥之处,必须进行修改,属于重要的原则性的问题,应退回承办科室修改,改动过大的,要重新抄正。

(四)公文签发

行文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副校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文件承办科室负责人报校长或常务副校长签发。党校文件、校领导班子会议纪要、校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或常务副校长签发;专项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校长签发。以党校名义印发的文件,分管副校长审核和常务副校长签发时应详细认真阅审,担负政策责任。

1.公文拟稿、改稿和签发,一律用钢笔、中性笔,禁止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2.签发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确需修改,必须重新送签。

3.公文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编号、打印、校对、装订、盖章、登记、分发。

(1)领导签发后,综合文秘当日打印。文秘见领导签发原件后首先编号并做好登记;其次进行排版。公文名称位于首页顶端,用红色套印;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号、年号、顺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正中。然后进行打印,打印文件要求版面端正,字迹清楚,无漏字、错字、少句、少页,符合公文格式。

(2)公文校对和复印以原稿为准,由综合文秘打印,承办人校对。对校对中发现的文字、标点符号等错误,由起草人进行修改;对文件中表达不清楚的内容或看不清的字由起草人请示签发人在不影响文件原意的情况下及时修改。由起草人校对准确无误后,文秘予以打印。每份文件的末端应署打印、校对人员的姓名,以落实责任。打印文件的份数要计算准确。对涉密文件,必须严格规定份数,多印的文件及废页应及时销毁。成文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

(3) 文秘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漏页、错页、粘页。

(4)文件统一由文秘持领导签发原件盖章,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

(5)以党校名义制作的文件由办公室分发,发文时,一是要有登记,二是收文单位人员要签收,三是党校以外的单位一定要有文件签收回执单。分发文件必须做到印数、发数、余数三对口。发余文件要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定期销毁。

(6)文件格式主要包括公文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抄送单位等。

第三章 收文管理

第十五条 收文处理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分办、拟办、批办、承办、督办。各部分环节的工作要求是:

(一)登记

办公室综合文秘负责对收到的公文、资料、传真和信函进行清点、签收。按规定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填报《杨凌示范区党校办文处理专用单》。一般文件由文秘当日报送办公室主任。紧急或重要文件即收即办,收文立即报送办公室主任。

(二)分办

1.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收文性质和内容,分为阅知类和阅批类,填写《杨凌示范区党校办文处理专用单》,对文件进行处理。原则上,阅知类公文按领导班子成员排名由上向下的顺序呈送领导及相关科室传阅;对阅批类公文则按照党校领导排名由下向上的顺序呈送领导批示。

2.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文中明确规定发送范围的按规定的发送范围分发、送阅。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3.上级领导的批件和“传批件”,直接批给常务副校长外,然后按主要领导批示,分送党校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

4.会议通知、请柬由办公室分送相关领导和科室。

(三)拟办

1.根据分办意见,需送领导阅批的,办公室主任根据来文的内容和科室职能分工,从有利于准确、及时、保密地处理公文的原则来拟办文件。应对来文提出拟办意见,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涉及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文件,应明确主办科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2.拟办原则:

(1)弄清公文主送和抄送机关,初步确定批办和阅知范围。

(2)弄清公文的内容与何人、何科室有关系,从而根据职责分工确定主送、分送领导和科室。

(3)提出处理建议,确定承办科室等。对需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明确主办或牵头科室,配合科室和办理建议。

(4)提出阅批范围,根据领导分工和来文单位及来文内容确定阅批人,并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阅批人以外的领导或科室阅知。

(5)弄清公文的密级和紧急程度,本着方便工作、有利保密的原则,确定分送范围。

(四)批办

由分管副校长、常务副校长对呈送文件作出批示。对有具体请示或需落实事项的,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领导对送来的公文及时阅批,急件当天批办;一般文件2天内批办。

上级来文有明确要求党校落实事项的,在常务副校长未批示前,各相关科室要按分管副校长提出的阅示意见先予办理;若常务副校长阅批后有新的批示,再按领导批示办理。此类文件,上级有明确时限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要提前3天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党校分管副校长审核;若没有明确时限要求,要在接到文件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党校分管副校长审核。

(五)承办

各有关科室接到交办的公文后,应签字并标注时间,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和来文时限要求,抓紧办理,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积压、不拖欠。“办件”按拟办要求送批,由多个科室承办的“办件”、“传批件”由办公室将复印件或拍照电子版送各相关科室,科室负责人在原件上签字确认。

(六)督办

1.加强公文检查督办工作。综合文秘、办公室主任对有领导批示的公文,要认真督促、催办,以防积压或漏办。各科室对上级发出的文件,需要汇报贯彻执行情况的,要及时检查反馈。

2.办公室要加强文件催办台账管理,对每份文件的领导批示、催办时间、催办要求和承办人员姓名、职务及其反馈信息等认真记录登记,严格按时限要求开展跟踪催办和落实台帐销号,详实记录催办痕迹,确保登记信息全面准确。催办中,对一般件两天口头催办一次,每三天书面催办一次;对于特别紧急或有时限要求的,文秘应跟踪催办。

3.对逾期未完成的,或发现有苗头不能按期完成的,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办公室分管副校长报告,并按指示要求进行督办。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文件,牵头科室必须向党校书面说明情况并另提出办结时限建议。

第十六条公文的处理时限。

(一)办公室从收到文件到送阅的处理时限为一个工作日;对拟发文稿的处理,包括核稿、审核和打印发送,其时限一般为二个工作日。

(二)各科室的处理时限。对传阅件来文,传阅科室的处理时限一般为一个工作日;请示件来文,主办科室的阅办时限一般不超过二个工作日,会签科室的阅办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对转发的文件,直接转发的公文,主办科室的拟文时限为一个工作日;转发公文需研究相应措施,或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方案的,主办科室的拟文时限为二个工作日。上述公文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急件要随时处理。

(三)凡经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议题材料,需要以正式文件印发的,牵头起草科室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纪要起草,并报送领导审签后交付办公室按程序印发。向党工委、管委会上报的请示、报告,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遇需要科室间会签文件的,仅作文字修改的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科室未按时会签且不反馈结果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章 文书材料归档

第十七条 公文归档

(一)会议原始记录。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中心组学习会以及专题汇报会的原始记录,按照办公室相关规定保存,记录本记满后及时归档。每年初启用新记录本。

(二)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示范区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整理,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

1.各科室负责起草的公文及呈办公文处理任务完成后,应于当天及时将领导批示、原件及正稿归档。

2.工作制度、计划、总结、会议材料均要归档。

3.领导外出参加各种会议所带回的会议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

4.各科室或领导个人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收集齐全,分类整理,于本年度12月底送交档案室归档。

5.公文归档的职能科室为办公室。各科室应对业务资料档案年内自行保存,每年整理向学校档案室归档。

(三)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十八条档案员应搞好文书档案的日常收集,及时分类整理,按照党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期限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档案员鉴别,建立销毁清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公文时,必须有二人以上监销。

第二十条 科室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到办公室借阅公文或档案,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借阅登记,必须按时限完整归还。一般情况下一个工作日内归还,如需要复印件,必须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要求安排复印,复印后原件当即归还,超出1个工作日或者需要将原件带出党校时,需经借阅科室、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借用、暂存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章 涉密公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密级公文的管理。

1.“秘密”级以上公文和电报统一由机要秘书传送,领导当面批阅后由机要秘书收回,一般不在领导、科室之间横传。

2.严禁擅自复印标注密级公文,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上级机关标有密级公文(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除外),由机要秘书复印,领用人员履行签字手续。复印的公文应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3.借阅涉密公文必须经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4.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如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电子形式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电子形式传输。

5.涉密公文应当登记造册,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党校各级干部职工参加各类会议、业务活动、培训、考察的所发放的文件资料或上级科室通知取回的文件资料等,均需第一时间送达办公室综合文秘,统一接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校过去制定的公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行政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以下简称“党校”)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了保证印章刻制、保管和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风险,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维护党校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印章、杨凌示范区行政学院印章、杨凌示范区社会主义学院印章、杨凌现代农业干部学院印章、中共杨陵区委党校印章、五个单位合同专用章、党校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党支部章等印章的管理。

五个单位的印章以下统称“印章”,五个单位合同专用章以下统称“合同专用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校内部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结业证、合同、财务报表等需要印章证明其权威性的文件。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按照“专人管,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印章的授权、制作和启用

第五条 印章及各种专用章由上级主管科室批准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核发或核销。

第六条 印章刻制由办公室负责按程序报批,并凭介绍信在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核准备案后在指定单位刻制,印章的形体和规格等要求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新印章启用要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八条 新印章启用交付须有移交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人向印章管理人员移交时应填制《移交表》,注明印章名称、枚数、启用日期、收到日期、交印人、接收保管人、监交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第九条 因机构变动,更改名称刻制新章,原印章停止使用,并缴回批准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条 负责印章的保管。印章保管要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十一条 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对使用印章事由、盖章日期、经办人、审核人等内容逐项进行登记。如果涉及行政审批、合同等重大事项的,档案管理员必须存档(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第十二条 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对特殊情况下,用印批准人电话、短信或微信已批准,在文件原件还没有签批的用印要认真详细登记,并待批准人回党校后当天补签。

第四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印章必须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印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党校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由财务部(或办公室会计岗位)专人管理,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印章是单位、科室权责的标志。党校各类印章使用经批准人批准后,印章管理人员方可用印。印章的使用,公文按公文审批程序批准;通知、函件、说明等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分工范围内批准。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按合同审批程序批准并经党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书记批准。印章使用经办人对用印材料内容负责,批准人对用印材料要把关。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党校名义向党工委、管委会、相关科室上报、抄送的文件和党校下发的文件;以党校名义进行的组织政审、重要外调等,加盖党校印章;开具的介绍信、便函、报送、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颁发的结业证、工作证、聘用证书等各类长期使用、保存的证明、证件,加盖党校印章。

2.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或党校印章)。

3.各类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严禁干部职工私自将印章带出党校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用印科室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分管副校长同意、常务副校长同意,办公室专人携带印章办理。印章借出期间,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印章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如不慎丢失,印章管理人员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学校分管副校长和印章授权机构报告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同时由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印章重新刻制手续。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若因故外出,由印章代管人员负责代管。代管人员应相对固定并严格执行本办法。印章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印章管理科室报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可安排新的印章管理员,及时安排印章交接工作,原印章管理员向科室上缴印章及登记卡,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第二十条 合同专用章使用的特别要求。

用印科室(或单位)凭本合同审批单和内容全面填制完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已签订完成的合同,填写合同用印流转登记薄,合同专用章管理员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时用印科室(或单位)将合同审批单及签订的合同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财务印章使用特别要求。

1.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活动,与财务活动无关的不得随意使用。

2.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3.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办公室会计负责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银行预留印鉴除用于日常结算票据的支付、收款外均应审批、登记;

(2)发票专用章除用于已开普通发票、增值税票、营业税票等税票的盖章外均应审批、登记。

4.其它业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审批制,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经分管副校长审批。

5.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6.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党校财务印章。

7.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银行财务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分别由办公室会计和出纳岗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由出纳岗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财务岗人员保管。

8.月末,印章保管人须将《用印申请表》按顺序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印章使用申请程序。

1. 材料原件上已经常务副校长签字的,印章管理员负责直接盖章。

2. 材料原件上未经常务副校长签字的,用印科室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常务副校长同意后,印章管理人负责盖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用印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用印规定的事项一律禁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保管印章,造成印章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按照《党校干部员工考核办法》挂钩执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防止印章丢失、盗用、代用等。严禁私盖印章或利用印章舞弊者,严禁对任何人在空白书面上加盖任何印章,严禁因随意放置而造成的丢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一经发现给予印章管理人员停职反省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或空白合同上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对合同专用章管理员和用印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若由此对党校造成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合同专用章管理员和用印当事人承担。

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依法给予严厉惩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印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行政学院)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纠纷,维护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合法权益(以下简称“党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示范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党校与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等主体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各类书面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合同签订与管理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未经合同评审程序批准的合同不得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实行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制。除法定代表人自行签订合同之外,其他合同签订须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二章 合同分类、内容及责任科室

第五条 根据党校实际情况,合同可以分为以下7类:

买卖合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合同;建筑、修缮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经营业务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等。

第六条 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另外,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七条合同的起草、评审、洽谈、签订、存档和履行依照领导分工、科室职责、岗位职责由分管领导分管、责任科室牵头负责。

1.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采购、办公家具采购、个人劳务、审计、工程决算、资产处置等合同;

2.后勤部负责房屋运营租赁(包括会议室、教室、报告厅、体育馆、餐厅和客房等)、酒店消耗品、餐厅食材采购、工程建设与维修类(包括工程设计、勘察、工程预算、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合同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类、劳务外包等合同。

3.教务科负责培训老师授课合同、项目(课题)任务等合同。

4.培训部负责委托培训、联合培训等外来培训合同。

5.其他类合同,由指定的科室负责。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八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九条 经协商一致,达成合约意向,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现象。

第十条 一般合同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谈判,原则由分管副校长或科室负责人和业务干部负责,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洽谈合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合同须有常务副校长或委托代理人参与。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或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为:协商方式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原则约定应以党校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的审批。洽谈后,由责任科室根据洽谈结果起草合同,并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合同评审签批。

≧10万元的低值易耗品等物质采购、≧30万元设备材料、外包服务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等由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照程序进行合同评审签批。1万元≦X<10万元的低值易耗品等物质采购、10万元≦X<30万元设备材料、外包服务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等由校务会议研究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照程序进行合同评审签批。<1万元的低值易耗品等物质采购、<10万元的设备材料、外包服务、工程项目建设等合同评审直接采用《合同协议审批会签单》进行评审签批。合同审批程序具体为:责任科室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分管副校长审核→1000万元以上合同报示范区法制办前置审核→常务副校长审批。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协议审批会签单》上,合同编制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合同、协议审批会签单》随合同正式稿件归档办公室。

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和格式进行审查。重点审核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前,责任科室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资信状况等。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随合同保存有关必须资料。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权限及传递归档。合同签订由责任科室将已评审批准的合同文本交由办公室负责核对、编号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盖章。由合同专用章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党校公章)。签订后由责任科室将合同分别传递到办公室、财务部(或会计岗位)和责任科室的档案管理员。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具体由责任科室负责办理:

1.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批准手续或其他相关手续。

2.公证手续。责任科室提出意见,经常务副校长同意后办理。

3.担保手续。

第十六条 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如无,则使用党校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党校公章印模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凭常务副校长或委托代理人已签订的合同或审批单盖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责任科室负责人和印章保管人应认真检查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印章使用的正确性,未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党校公章)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十八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由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第十九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责任科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第二十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收发货单据、结算文件、往来信函、文书、传真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各责任科室在收到对方的上述资料后,应及时汇报相关领导,按照审批意见执行。合同履行应注意时效性,相关资料送办公室合同管理员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书面通知对方,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对方或当面送达对方,若当面送达,则对方代表应在回执单上签字,回执单由办公室随合同原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或会计岗位)要建立合同履约台账,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财务问题督促责任科室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责任科室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收集相关证据,提出解决办法,报请分管副校长解决。如遇重大复杂问题,由常务副校长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责任科室对已履行合同及其资料整理归档,按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办公室合同管理员存档,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受法律约束,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责任科室说明原因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报常务副校长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协议和相关记录送办公室合同管理员存档。

第二十六条 党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需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责任科室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合同履约台账;办公室负责合同档案管理;财务部(或会计岗位)负责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收支,并实施动态监督。

1.办公室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合同管理办法,报相关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2)配合责任科室对重大合同和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开展资质、资信调查;参与重大合同的审核工作和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3)负责合同项目预算管理,审核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并组织和管理合同后期核算与结算等工作;

(4)监督各责任科室对合同财务收支的履行,按月提报汇总和分析。

2.各责任科室合同管理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本科室主要合同的格式文本及签订(包括合同的洽谈、起草、送审、报批等)工作;

(2)负责本科室合同的建档管理和履约跟踪,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

(3)负责本科室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调解、证据收集工作,对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提出意见,按相关会议决定执行;

(4)负责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技术可行性和风险因素。

第二十八条 合同保密措施

党校所有干部职工对合同应尽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合同内容。在业务活动中,全体干部职工只能借用合同(含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合同编号、格式、归档的具体规定:

1.合同编号

编号规则:××××(×)×-×××

年号(类型号)类别号-顺序号

类型号:销售合同使用“销”、施工合同使用“施”、设计合同使用“设”、租赁合同使用“租”等根据合同类别,办公室确定合同类型。

类别号:合同类使用“H”、协议类使用“X”。

顺序号:采用三位数字。

2.合同格式

通用合同格式见范本,特殊格式由责任科室自定。

3.合同归档

履行合同责任科室一份、财务部一份、办公室档案室二份,合同对方数量根据需求确定。

办公室等合同持有科室对合同进行归档,按月、年装订成册,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条 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不严格把关,给党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党校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视危害后果程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签订合同时,凡与对方相互串通,损害党校的利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校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嫌疑的,交由司法科室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中,责任科室未尽到职责,造成党校损失的,党校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管合同(含相关资料)科室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合同(含相关资料)原件丢失,或干部职工未尽保密责任,泄露合同内容的,给党校造成损失的,党校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党校干部职工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或开拓创新,给党校带来较大利益的,由党校按相关奖励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约定。包括:各类协议、补充约定、合同的附件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党校过去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