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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党校学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员管理、严肃培训纪律、改进学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在干部教育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进一步加强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结合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员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和中心内容,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终身必修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党性锻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学员参加学习培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员学习、生活、管理等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三、学员在校学习培训期间,按规定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严禁教学活动日私自在外住宿,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学习培训、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饮酒和娱乐活动。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师之间、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四、学员端正学习态度,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学员自觉参加听课、自学、研讨等教学活动,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正常的课堂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会客、不接打电话、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五、学员外出参加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统一乘坐交通工具,不准警车带路,不得安排与学习无关的参观、旅游和娱乐等活动;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言行得当,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遵守班级统一规定,服从带队领导及班主任的统一安排,不准以任何借口离队单独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对违纪学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六、学员参加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填写《学员请假报告单》,半天以内由党校批准,半天以上由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批准。学员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学员考勤情况每5天向全班通报一次。

七、学员宿舍是学员学习和休息的场所。学员自觉遵守学员宿含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自觉爱护学员宿舍的设施和设备。禁止在学员宿舍赌博、酗酒和留宿他人。对违反规定的,及时提醒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作退学处理。

八、学员一律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土特产等,不得在党校接待以汇报工作、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不得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九、学员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学员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严格执行学籍、考勤和学习等规章制度。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形成书面材料记入本人廉政档案。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学员,由党校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等处理;对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的,处理结果向学员所在单位和干部管理部门通报或备案;涉嫌违纪违法的,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学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十一、本办法经示范区党工委党校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202164日)起施行,由教务科研科负责解释。